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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宏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宏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