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6於民國114年10月3日7時2分許,在臺南市佳里區安北路與安北路58巷口前,見卷內代號A000000000002號未成年人(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獨自一人,明知或可得而知A女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竟意圖性騷擾,上前對A女稱「給你錢,你的屁股可以讓我摸一下嗎?」,並趁A女不及防備之際,徒手觸摸A女之屁股及胸部,A女驚嚇之際將被吿的手推開並儘速離去。因認被吿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其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胸部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5年4月9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A03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