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慧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8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蘇慧美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十五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蘇慧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蘇慧美自民國105年間起至111年間止,分別受台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台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台南市事務機器服務職業工會、台南市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台南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之委託,辦理會務行政作業,負責製作會議紀錄。蘇慧美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虛偽記載附表所示內容於附表所示文書,並以發函檢送予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或於勞工局派員派員到場評鑑時,提示予檢查人員等方式而行使附表所示文書,致不知情之勞工局承辦人員於形式審查後,依附表所示文書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工會名稱、偽造時間、偽造文書名稱、內容、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等事項,均詳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勞工局對於上開工會會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青蓉、葉秋玲、蔡明哲、許茵棋、吳惠雅、沈振中、
王敬閔於警詢中之證述。㈢勞工局107年3月30日函稿、台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107年3
月29日函文、臺南市109年度職業工會評鑑計分表、台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勞工局110年12月23日函文、台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110年12月14日函文、勞工局112年2月15日函文、台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112年1月19日函文、臺南市109年度職業工會評鑑計分表、台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勞工局110年12月23日函文、台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110年12月14日函文、勞工局107年8月15日函文、台南市事務機器服務職業工會107年8月13日函文、臺南市109年度職業工會評鑑計分表、台南市事務機器服務職業工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勞工局110年12月23日函文、台南市事務機器服務職業工會110年12月14日函文、勞工局111年7月29日函文、台南市事務機器服務職業工會111年7月27日函文、臺南市109年度職業工會評鑑計分表、台南市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勞工局110年12月23日函文、台南市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110年12月14日函文、勞工局107年8月20日函文、台南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107年8月13日函文、臺南市109年度職業工會評鑑計分表、台南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勞工局110年12月23日函文、台南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110年12月14日函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5年1月15日南市勞資字第1150084287號函暨文件交付情形表。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15罪)。
被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將之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又附表所示每個職業工會每年均需向勞工局申報附表所示會議紀錄,或由勞工局派員到場進行評鑑提示予勞工局人員檢視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參見本院卷第49頁)。是被告於附表所示各職業工會各年申報或提示予評鑑人員檢視,並進而使勞工局人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行為,均為分別起意,而屬各自獨立之犯行,而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係以相同手法為之,並於密切接近時間、地點實行,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復侵害同一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成立集合犯云云,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影響勞工局管理職業工會正確
性之程度、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於法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堪認其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促使其檢點自身行為,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倘被告未遵守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自得因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林筠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工會名稱 偽造時間 偽造文書 偽造內容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 1 台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 107年3月1日 左列工會第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議紀錄 虛僞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會議 左列工會以107年3月29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2 108年至 109年間 左列工會108年6月9日、同年9月10日、同年12月3日、109年2月6日理事會議紀錄、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 虛偽記載: 1.左列工會於左列日期均有辦理會議 2.案外人蘇泰安、證人蔡青蓉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理事;證人葉秋玲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監事 勞工局派員至現場評鑑時,提供予評鑑人員檢視而行使之 3 110年11月2日 左列工會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會議記錄 虛僞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會議 左列工會以110年12月14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4 111年10月7日 左列工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第五屆理監事名冊 虛偽記載: 1.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葉秋玲有參與會議並投票 2.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葉秋玲於會議中當選理事 左列工會以112年1月19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5 台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108年至 109年間 左列工會108年4月3日、同年7月6日、同年11月15日、109年2月10日理事會議紀錄、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 虛偽記載: 1.左列工會於左列日期均有辦理會議 2.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葉秋玲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理事 勞工局派員至現場評鑑時,提供予評鑑人員檢視而行使之 6 110年11月7日 左列工會第五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會議記錄 虛偽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會議,且案外人杜昱廷、蔡柏穎、徐秀錦、蔡銘川、杜晉瑋、證人葉秋玲有決議通過報廢108年以前之紙本文件 左列工會以110年12月14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7 台南市事務機器服務職業工會 107年7月20日 左列工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第四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紀錄、第四屆理監事名冊 虛偽記載: 1.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蔡明哲、案外人邱采羚有參與會員大會 2.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蔡明哲、案外人邱采羚於會員大會中當選理事 左列工會以107年8月13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8 108年至 109年間 左列工會108年6月9日、同年9月10日、同年12月3日、109年2月6日理事會議紀錄、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 虛偽記載: 1.左列工會於左列日期均有辦理會議 2.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蔡明哲、案外人邱采羚擔任左列工會理事 勞工局派員至現場評鑑時,提供予評鑑人員檢視而行使之 9 110年11月8日 左列工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會會議記錄 虛偽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會議,且案外人蔡柏穎、證人蔡明哲有決議通過報廢108年以前之紙本文件 左列工會以110年12月14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10 111年7月20日 左列工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第五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紀錄、第五屆理監事名冊 虛偽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理監事及總工會代表選舉 左列工會以111年7月27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11 台南市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 108年至 109年間 左列工會108年5月28日、同年8月1日、同年10月15日、109年1月28日理事會議紀錄、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 虛偽記載: 1.左列工會於左列日期均有辦理會議 2.案外人葉阿命、證人葉秋玲、許茵旗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理事;案外人劉必成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監事 勞工局派員至現場評鑑時,提供予評鑑人員檢視而行使之 12 110年11月27日 左列工會第五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會議記錄 虛偽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會議,且會議中有決議通過報廢108年以前之紙本文件 左列工會以110年12月14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13 台南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會 107年7月20日 左列工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第四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紀錄、第四屆理監事名冊 虛偽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理監事及總工會代表選舉 左列工會以107年8月13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 14 108年至 109年間 左列工會108年5月9日、同年8月10日、同年11月3日、109年1月6日理事會議紀錄、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 虛偽記載: 1.左列工會於左列日期均有辦理會議 2.證人葉秋玲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理事長;案外人杜晉瑋、杜昱廷、杜義明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理事;證人吳惠雅擔任左列工會第四屆監事 勞工局派員至現場評鑑時,提供予評鑑人員檢視而行使之 15 110年11月6日 左列工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會會議記錄 虛僞記載左列工會有辦理會議 左列工會以110年12月14日函向勞工局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