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彥騰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彥騰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