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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8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芸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A05明知並無承租臺南市北區花園夜市攤位轉租獲利之投資計畫,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前某時許,向於同年間因消費而結識之A02佯稱:可出資投資花園夜市攤位,再轉租給有擺攤需求之攤商以賺取價差,每月本金加上利息可獲利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語,致A02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113年4月15日在臺南市○○區○○街000○0號工作場所,交付現金46萬元與A05,A05藉以詐得46萬元。

二、A05明知其並無協調公務機關人事異動之權限,竟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13年5月間,向A02及A02之前夫A03佯稱:認識多名移民署、海巡署長官,若交付20萬元請長官吃飯,保證協助任職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A03於113年8月中秋節前調返臺南等語,致A02與A03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A03遂因而將A02為達此事而交付之15萬元,連同自己之5萬元即共計集資20萬元,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A05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台新帳戶),A05藉以詐得20萬元。

三、嗣因A05遲未按期給付投資獲利款項與A02,且A03實際上係循機關內部調動程序而於114年5月間始為單位調動,A02、A03方知受騙而報警查獲上情。

四、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A03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檢察官及被告A05聲明異議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其曾有如事實欄第一項所示,以可出資投資花園夜市攤位而再轉租給有擺攤需求之攤商以賺取價差為由,向告訴人A02收取46萬元,以及告訴人A03確有如附表一所示,陸續轉帳共計20萬元至本件台新帳戶等情,固均為坦認,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確有投資花園夜市攤位之規劃及事實,而與A02為合夥投資關係,且投資期間因經營未如預期或資金周轉問題導致虧損,我也有返還部分款項與A02,並無詐欺之犯意;又因我小孩學費無法給付,我請A03幫忙而有附表一所示之轉帳,因A03表示其想調回臺南,我表示我可以問問看可否以何文件或以小孩年紀小為由,讓A03調回臺南,我並無以協助A03調動為由向A02、A03詐取20萬元等語。經查:

㈠上開被告坦認部分,核與A02、A03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

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⑴關於事實欄第一項部分:

①A02迭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陳稱:被告問我要不要投資

花園夜市租兩個大攤位(共計4個小攤),再轉租擺攤之店家而從中賺取差價獲利,1個大攤位1年攤租230,400元,我每個月可拿到本金加利息共計6萬元,被告要我先投錢去投資,其再每月連同本金及獲利一起匯給我,我遂於113年4月15日在我位於臺南市○○區○○街000○0號工作場所,當面交付46萬元與被告(被告表示800元不用給),但被告收款後,原本說6月開始匯款,我等到7月都未收到款,向其詢問,其就會拿各種理由解釋,因為被告騙我投資之錢而一直拖延未還,被告方於113年8月26日在我友人黃玉緣之美髮店,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1紙給我為保障等語(見警卷第15、16、2

5、26頁,偵卷第41至43頁),且被告自114年8月27日第一次司法警察調查而製作警詢時起,歷經司法警察調查、偵訊迄至審理,均未提出任何足以顯示其有所謂策劃、聯繫承租臺南市北區花園夜市攤位之相關證據資料可資為憑,則被告邀A02投資承租臺南市北區花園夜市攤位再予以轉租獲利,而據以向A02收取46萬元之理由,係為虛構而非真實。②又A02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稱:因被告避不見面,而我

與友人黃玉緣都有遭被告詐騙,我們就一起拜託顏隆州去找到被告,被告之後有將欠我及欠黃玉緣的錢一起拿給顏隆州,顏隆州再拿給黃玉緣,黃玉緣再將屬於我的部分之7萬元交給我,嗣被告以匯款方式於113年11月24日還2萬元、113年12月1日還2萬元、113年12月8日還1萬元、113年12月16日還1萬元,前後共計還我13萬元等語(見警卷第16、21、22頁,偵卷第42頁),黃玉緣於司法警察調查中稱:因我與友人A02都有遭被告詐騙,找被告處理也不獲理會,我的美髮店的客人顏隆州聽到此事,就幫忙去找被告講看看,結果顏隆州有跟被告拿到20萬元,我從中拿到13萬元,再將其中之2萬元分給顏隆州為謝,剩下之7萬元交給A02等語(見警卷第31、32頁),顏隆州於司法警察調查中稱:A02跟我說其有向被告投資而未收到本金、獲利,請我出面去與被告協調如何還款,我曾依序於113年8月27日向被告收取10萬元現金、於113年9月5日向被告收取6萬元現金、於113年10月25日向被告收取2萬元現金、於113年11月10日向被告收取2萬元現金而共計收取20萬元,因為這20萬元是黃玉緣加上A02的錢,而我與黃玉緣、A02協調好由我拿一成即2萬元,剩下之18萬元交與黃玉緣自己分配等語(見警卷第27、28頁),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亦稱:我有欠黃玉緣27萬元,而我就積欠A02、黃玉緣之款,確實有還款20萬元由顏隆州代收,但我不清楚顏隆州後續如何將這20萬元分配A02、黃玉緣等語(見警卷第10頁),則就前開顏隆州代A02、黃玉緣向被告收得之清償款項20萬元,按照被告當時分別積欠A0246萬元、積欠黃玉緣27萬元之比例,且不扣除A02、黃玉緣自己同意給付顏隆州之答謝2萬元,A02就該筆20萬元應分得126,027元【20萬元×46/73=126,027元(四捨五入)】,則A02交付被告之46萬元,扣除前開應分配受償之126,027元及先後以匯款方式受償之共計6萬元,固仍有273,973元未償(46萬元﹣126,027元﹣6萬元=273,973元),惟此僅係被告就其民事責任部分所為之清償,並不足以掩蓋推翻其以上開虛假之投資事由據而向A02詐得46萬元之事實,不容被告以其有部分清償之舉而為推諉。

⑵關於事實欄第二項部分:①A03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稱:113年5月間,A02介紹被

告給我認識,被告表示其可以幫我處理人事異動調回臺南的單位、其認識一些高層而可以協助我調回臺南,一開始說要給她5萬元請高層吃飯才能調回來,隔天又改成20萬元,當時我想如果可以調回來就能與前妻即A02復合,就答應被告之提議,附表一所示之匯款共計20萬元,其中有15萬元是A02給我的、5萬元是我自己出的,被告告訴我113年8月中秋節前就可以調回來,結果8月之調動名單沒有我的名字,我向被告確認,被告表示因我先前與A02有糾紛被人知道,調動需暫緩而要我等一陣子看看,然後就沒消息了,我是於114年5月以正常統調方式調回來,並未借助於被告等語(見警卷第34頁,偵卷第95、96頁);A02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稱:被告表示她有認識移民署、海巡署的長官,說我給她20萬元讓她請這些長官吃飯,保證可以幫我任職於海巡署的前夫即A03從嘉義布袋調回臺南,我認為20萬元太多而想要她取消此事,但她說已經開口跟長官拜託、A03之調動報告都準備了而要我一定要拿錢給她,被告並要我提供A03之LINE而要直接與A03聯絡,原本我是拿20萬元給A03,A03表示其可以出一部分而還我5萬元,被告一開始說錢花下去、中秋節之前就可以調回來,但過了中秋節之後好幾個月都未調動,也聯絡不上被告,A03之後係以自己之統調分數調回臺南等語(見警卷第23頁,偵卷第43頁)。

②再由附表三所示被告與A03之間關於進行附表一所示匯款之相關對話紀錄:

❶被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向A03傳送已經安排、科長希望「2

0」讓所有經手的人都閉嘴、吃中餐及晚上聚會等表達需要資金安排及飯局之意旨。

❷A03並接著如附表三編號7、8、11所示向被告傳送A03現任及欲調動單位,並希望維持外勤工作之訊息。

❸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3、17、19、20所示向A03表示其問一下

、如果決定要外勤就直接幫A03補外勤空缺、沒問題、好處理等表達可以滿足A03之調動需求之意旨。

❹被告如附表三編號24至28所示向A03表示其已包紅包而要求

A03匯款,A03應要求而如附表三編號28至31所示,陸續執行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匯款至被告之本件台新帳戶,並如附表三編號32、33所示向被告傳送請調單之格式後,再如附表三編號34至36所示陸續執行附表一編號9、10之匯款至被告之本件台新帳戶。

❺A03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向被告表示其並未被調動而要求被

告詢問處理進度,被告並如附表三編號38、39所示回稱要行詢問之意。是由附表三所示之對話過程,A03係應被告表示可提出數字「20」之資金供其協助並保證滿足A03調動需求之提議,A03始因而傳送相關任職、調動需求之資料與被告,並陸續執行附表一所示之匯款共計20萬元至被告之本件台新帳戶之事務以配合被告前開提議,且A03在匯款之後,亦因實際上並無被告所稱之調動結果而向被告質問,核與A03、A02所稱係遭被告以可交付20萬元與被告,供其協助並保證滿足A03調動需求之話語,A03、A02方信而合資20萬元透過附表一所示之匯款,將20萬元交付被告之情節相合,足以佐認A03、A02所指交付20萬元與被告之原由過程係為真實可信,亦不容被告推諉。

㈢由上所述,被告明知其並無承租臺南市北區花園夜市攤位轉

租獲利之投資計畫,竟仍虛構可投資承租臺南市北區花園夜市攤位再予以轉租獲利之假象,而據以向信以為真之A02收取46萬元,復明知其並無協調公務機關人事異動之權限,仍以可交付20萬元與被告而供其協助並保證滿足A03調動需求之話術,使A03、A02均誤以為真而集資交付20萬元與被告,則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藉由前開詐騙手法詐取上開款項之行為,應認彰顯,其所辯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而可為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就事實欄第一項、第二項之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第二項之犯行,係以可協助A03提前調動之同一

詐術方式,向A03、A02詐得集資之20萬元,為同質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個詐欺取財罪。

㈢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㈣爰審酌為圖獲取金錢,向A02、A03施用詐術而使其等受騙交

付金錢,致蒙受財產損失,且被告雖坦認有事實欄第一項所示收得46萬元、事實欄第二項所示收得20萬元之情,惟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又考量被告就事實欄第一項所示詐得之46萬元業有清償部分而剩餘273,973元未償、就事實欄第二項所示造成之損害則未為實質補償,復兼衡被告自述係大學畢業、有一名未成年子、現於廣告公司擔任設計之執行長而須扶養父親、2名小孩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故被告本案所犯之數罪,應待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被告現仍有多件詐欺案件經偵查、起訴、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

㈤被告實行事實欄第一項所示犯行取得而尚未歸還之273,973元

(計算式詳如理由欄「二、㈡、⑴、②」所載)、實行事實欄第二項所示犯行取得之20萬元,均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A04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3年6月17日18時45分許 1萬元 2 113年6月17日18時45分許 1萬元 3 113年6月17日18時46分許 1萬元 4 113年6月17日19時33分許 5萬元 5 113年6月17日19時36分許 2萬元 6 113年6月27日16時59分許 4萬元 7 113年7月15日9時2分許 2萬元 8 113年7月29日13時16分許 1萬元 9 113年8月7日12時29分許 2萬元 10 113年8月20日0時44分許 1萬元附表二:非供述證據A05簽發之「WG0000000」票號本票影本1張【警卷第39頁】A03提出與A05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卷第53至65頁】本件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警卷第71至77頁】A02提出與A05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卷第49至89頁(同警卷第43至47頁)】

附表三:A05與A03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編號 傳訊時間 傳訊者A05(LINE暱稱「筑軒shuang」) 傳訊者(A03) 卷宗 頁數 【113年6月14日】 01 21:14 默萱姐姐您好打擾,小弟是玉艷的以前老公,請問方便電話嗎? 警卷 P53 02 22:54 (語音通話1時38分21秒) 警卷 P53 【113年6月15日】 03 12:35 已經安排了!科長希望20 讓所有經手的人都閉嘴 星期一吃中餐及晚上聚會 警卷 P53 04 12:45 妳可以通話在打給我 有些細節要問你 警卷 P53 05 14:28 姐姐方便講話嗎? 警卷 P53 06 14:28 可以 警卷 P53 07 14:37 A03 目前在海委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布袋)海巡隊 想請調海委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台南)海巡隊 警卷 P53 08 15:06 A03 目前在海委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布袋)海巡隊 職稱:警佐隊員 想請調海委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台南)海巡隊 職稱:警佐隊員 警卷 P53 09 15:06 好懂 警卷 P53 10 15:07 (非常感謝貼圖) 警卷 P53 【113年6月17日】 11 09:18 姐姐早,調過去之後,我希望維持現在的職務就是外勤工作,加給比較多,也比較單純 警卷 P55 12 09:29 ㄏㄠ 警卷 P55 13 09:30 我問一下 警卷 P55 14 09:30 等等 警卷 P55 15 09:30 我們在記者會 警卷 P55 16 09:39 麻煩您了,感謝 警卷 P55 17 12:22 科長說外勤很累喔 如果你決定要外勤就直接幫你補外勤空缺 警卷 P56 18 12:28 好,沒問題 警卷 P56 19 12:54 沒問題 好處理 警卷 P56 20 12:55 外勤沒人喜歡 警卷 P56 21 13:26 我待外勤習慣了 警卷 P56 22 13:26 習慣最重要 警卷 P56 23 13:27 感謝姐姐支持 警卷 P56 24 13:27 你找時間幫我轉帳 我中午先出 紅包我也包好了 警卷 P56 25 13:52 (9省錢 團購 台新銀行代號:812 帳號:00000000000000) 警卷 P56 26 13:54 剩下的 你在看預計什麼時候在跟我說 警卷 P56 27 13:54 今天先轉一半給我就好 我早上有先去領我得出來用 警卷 P56 28 19:38 轉過去了王道:00000000000000,這個3筆-各1萬聯邦:000000000000,這個2筆-5萬跟2萬再麻煩姐姐查收一下,謝謝 警卷 P57 【113年6月27日】 29 17:01 轉4萬過去,郵局:00000000000000 警卷 P59 【113年7月15日】 30 09:04 姐姐早,剛轉2萬過去,郵局:00000000000000 警卷 P61 【113年7月29日】 31 13:17 轉1萬過去了,聯邦:000000000000 警卷 P61 【未知日期】 32 12:5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113年度警佐隊員職務人員定期請調報名表照片) 警卷 P62 33 12:53 我們的請調單長這樣 警卷 P62 【113年8月7日】 34 12:30 轉2萬過去了,聯邦:000000000000 小孩還好吧?這麼突然 警卷 P62 【113年8月20日】 35 00:03 了解,我等等轉一萬過去喔 警卷 P63 36 00:46 轉1萬過去了,王道:00000000000000 警卷 P63 【日期未知】 37 19:49 姐姐打擾,昨天我們調動出來了,但是沒有我的調動,想請姐姐幫我問一下那邊的人處理進度如何? 警卷 P65 38 19:56 好 警卷 P65 39 19:56 明天問 警卷 P65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