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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9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9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0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A02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03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011號被 告 A03

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2為雇主與員工之關係。緣A03懷疑A02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發布文章指摘自己詐騙,一時氣憤,於民國114年8月3日12時18分許,手持玻璃空瓶前往A02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內,要求A02交出手機讓其觀覽,A02拒絕後,A03基於強制之犯意,徒手欲搶奪A02之手機,二人因而發生拉扯,期間A02基於傷害、恐嚇之犯意,先持手機敲擊A03頭部2次,致使A03受有頭部挫傷、頭部擦傷等傷害,復持開山刀高舉作勢揮砍A03,經A02之父親張正文攔阻後,始未發生憾事。

二、案經A03、A02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 ⑴被告A03懷疑被告A02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發布文章指摘自己詐騙,於上開時間、地點,欲搶奪被告A02之手機觀看之事實。 ⑵被告A03遭被告A02毆打受傷,並持開山刀作勢揮砍之事實。 2 被告A02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 ⑴被告A02於上開時間、地點有與被告A03發生拉扯之事實。 ⑵被告A02有持開山刀之事實。 3 證人張正文於警詢之證述 佐證被告2人本件犯行。 4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佐證被告2人本件犯行。 5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開山刀照片1張 佐證被告2人本件犯行。 6 被告A03之診斷證明書1紙 佐證被告A03受有頭部挫傷、頭部擦傷之事實。 7 社群軟體臉書擷取照片2張 證明被告2人發生紛爭之動機。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被告A02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