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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9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9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治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543、13725、1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治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治光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拘役確定,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6月12日起借撥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6月12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已受他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