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胤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657號),本院受理後(115年度智簡字第5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胤豪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本院智簡卷第33至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