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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智易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嵐慈

縱欣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續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無罪。

事 實

一、A01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或服務上,現仍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專用期限內,非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詎竟意圖營利,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由A04(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購入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聯繫大陸地區不詳廠商,陸續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存放在不詳地點倉庫,繼之由A01於如附表二所示『刊登上架時間』,在臺南市北區不詳地點,以手機及電腦等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由A04所申辦蝦皮購物網站帳號「bibi00000000」(下稱蝦皮帳號),在A01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宇甯童享(符號均省略)」(下稱蝦皮「宇甯童享」賣場)上,以遠低於真品市價之如附表二所示價格,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嗣經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於民國113年5月31日21時16分許瀏覽前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頁面,以如附表二所示價格下標購買,經A01確認訂單後,再由A01聯繫不詳廠商,委請不詳廠商自不詳倉庫以A04前所購之存貨寄送出貨,後經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收受商品送請鑑定,確認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委託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A01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A01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訊據被告A01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配偶A04所申請之蝦皮帳號,在蝦皮「宇甯童享」賣場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這些商品是仿冒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A01前述坦認之事實,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嗣經鑑定為仿冒商品,除據其供述在卷及不爭執外,核與被告A04於偵查及本院之供述情節及證人邱聖翔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⑴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5年2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60211005S號函暨所附前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及賣場申社人資料、廣告刊登資料、交易及撥款紀錄各1份、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⑶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於114年1月15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上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網頁截取照片、訂購紀錄截取照片、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照片4張、⑷告訴人史塔西公司於114年3月11日刑事陳報狀所附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照片3張上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網頁截取照片、訂購紀錄截取照片、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照片4張、⑸本案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⑹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於114年1月15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⑺告訴人美商史塔西公司於114年3月11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⑻被告A04於本案提出與如附表二所示廠商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取照片2張、⑼被告A04於前案與暱稱「華裕」廠商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⑽前案搜索扣押現場照片8張、搜索扣押筆錄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A04前於111年11月間曾販賣仿冒商品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3年度智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3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該判決(偵續卷第65至69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前案係於112年3月9日,經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與被告A01位於臺南市○里區○○街00號住處搜索時,當場扣得大量之仿冒商品,亦有前案之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03至210頁)。觀諸前案之扣案商品(即附表編號6)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品相同,再者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權人在前案曾對被告A0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A01於該訴訟擔任被告A04之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判處被告A04應賠償該商標權人新臺幣66,750元,此亦有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卷可稽(偵續卷第25至33頁)。參以被告A04供稱前案在蝦皮網站實際販賣仿冒商品者為被告A01,這件事是我擔下來等情(本院卷第186頁),而被告A01亦供陳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商品跟前案遭查扣之商品來源都是向前案同一廠商所購買,因先前已結帳完畢只是把貨物放在廠商那邊,本案販賣時是在清前案庫存等語(本院卷第170至171頁)。準此,以上開事證相互勾稽,被告A01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當無不知之理。

㈢、綜上所述,被告A01前詞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A01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量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A01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牟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A01未能坦認過錯,未見悔意,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非長、蝦皮「宇甯童享」賣場販售商品種類甚多且皆屬正版商品,仿冒商品數量只有2件,犯罪所得僅619元,迄今未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和解獲取原諒,暨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商標權人之鑑定報告為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A01販賣本件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619元,業據認定如前,此部分未據扣案,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被告A04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04為被告A01之妻,與被告A01共同基於販賣本案仿冒商品之犯意聯絡,為前述有罪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因認被告A04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A04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A04於偵查之供述及前述有罪二實體部分㈠所列之各項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A04固坦承為蝦皮帳號「宇甯童享」賣場為其本人所申請,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蝦皮帳號是很早之前就申請了,只是很少在用,前案雖被判刑,但之後就沒再上網賣東西,本案在蝦皮「宇甯童享」賣場上架販售商品的人是被告A01,那段期間我懷孕還要照顧3個未成年子女,根本沒時間處理交易的事,而且被告A01上架賣的東西很多,他並沒有告訴我,並未參與販賣本件仿冒商品等語。經查:

㈠、被告A04於114年7月15日偵查時之陳述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本院卷第158至168頁),與其在本院之供述經核尚屬一致,並無前後矛盾之處。而被告A01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因為我不會申請蝦皮帳號,所以用A04之前申請的帳號在蝦皮「宇甯童享」賣場刊登販賣商品,本案的仿冒商品是在前案向廠商購買的存貨,貨款在前案已結清,買家在蝦皮「宇甯童享」賣場購買的商品都是我在聯絡前案廠商處理及拿去寄貨的,被告A04那時懷孕跟照顧3位幼小的小孩沒時間管這些事,我也沒跟她說等語(本院卷第169至172頁),核與被告A04供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A04所辯尚非無稽。

㈡、本件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係於113年5月31日瀏覽蝦皮「宇甯童享」賣場網頁,被告A04斯時已懷孕近第24週,且另育有2位5歲、1位未滿3歲之未成年子女,此有媽媽手冊、安安婦幼診所門診病歷資料、超音波電腦報告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5、87至101頁)。再者,本案蝦皮帳號係於108年6月10日由被告A04所申請,蝦皮「宇甯童享」賣場則於111年12月29日驗證供賣家使用,此有蝦皮帳號申請帳號資料在卷可參(警卷第60頁),上開期日皆在前案員警於112年3月9日查獲前即已生效使用,顯見該帳號並非被告A04在前案遭查獲後為犯本案再行申請,亦與被告A04所述相符,是被告A04所言尚屬有憑堪信屬實。實難僅以被告A04為被告A01之妻及為蝦皮帳號「宇甯童享」賣場申請名義人,逕認其與被告A01共同為本案犯行,而令其負該項罪責。

㈢、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A04確有其所指之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A04本件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宜提起公訴,檢察官A03、張雅婷、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 商標專用期限 商品/服務名稱 1 adidas+trefoil device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運動服裝、T恤、衣服 2 STUSSY(stylized) 美商史塔西公司 00000000 122年4月15日 衣服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購入時間 刊登上架時間 刊登銷售價格 下標價格 1 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短褲 112年3月6日22時20分許 113年5月31日21時16分許前某時 429元 664元(含運費45元) 2 仿冒STUSSY商標短袖上衣 111年5月25日13時55分許 113年4月12日17時46分許 190元附件:

播放器時間 譯文 0時03分03秒 A04:因為那個都是他覺得說要清庫存,既然買家下單,他也會負責去寄出。 0時03分10秒 檢察官:沒關係,他的部份我們會再問他。(A04:好)你的意思是說這件你完全不知情就對了?(A04:嗯...) 0時03分17秒 檢察官問:你承認賣場是你的?(提示賣場翻拍照片)為何有關涉及告訴人商標權商品未下架?(偵一卷第30頁) 0時03分51秒 檢察官:妳如果當初,因為妳之前就已經被偵辦過,妳正常應該是(A04:對)要做一個下架(A04:對),因為妳沒下架,妳先生會認為說那有人買、蝦皮也有,我當然就...不是家裡有...看起來他是跟廠商聯繫的(A04:對),那他就聯繫廠商出貨了啊!這個我們會再查(A04:好),那變成說妳如果直接沒有這個銷售管道,就沒有這些問題了,那這個還是妳在管啊?還是妳...是什麼原因沒有下架到? 0時04分30秒 A04:我承認這個部份是我們真的疏失然後沒有下架到,因為其實我們的商品有(之前有)兩三千件之類的。 0時04分40秒 檢察官:(複誦)我承認這是我的疏失(A04:是)。(偵一卷第30頁) 0時04分44秒 檢察官問:妳先生A01平時也有跟妳一起在經營賣場嗎?(偵一卷第30頁) 0時04分53秒 A04:賣場...如果在我懷孕前是我在經營,那因為...當初如果他..寄送那個時候被傳喚那時候應該都是我先生,因為你有剛剛有講一個日期,那個日期就是我在懷孕的那段期間。 0時05分09秒 檢察官:..我在經營,但本件案發期間是A01在處理的。(偵一卷第30頁) 0時05分18秒 A04:是,就是都是他在負責寄出,然後接到單他就負責就是...對 0時05分28秒 檢察官:是A01在接單處理,好。問,那你們的經營模式是否如警詢所述,接單之後直接聯繫廠商出貨?(偵一卷第30頁) 0時05分43秒 A04:嗯!因為我們被...就是被搜索一次之後其實正常是已經沒有貨了,因為他們該拿的都拿走了!正常我們這邊就是沒有貨 0時05分53秒 檢察官:沒關係我們先確認一下,本件是你們將現有庫存出售還是聯繫廠商出貨?(偵一卷第30頁) 0時06分10秒 A04:我們是現有庫存,因為那邊是本來就有有庫存,但那家廠商其實是有賣正版的。 0時06分18秒 檢察官:沒有啦!我現在問的,這個我的認定有差啦!因為根據A01講好像是他就是根據你留的資料跟廠商聯繫,請廠商出貨(A04:對),那我要先確認這一件如果是你們的庫存,你主張沒是有被搜索到(A04:對),那我合理可以相信你們也認為沒問題(A04:是),那如果你們又聯繫廠商,那檢察官就會去追究,你們既然是請廠商出貨,你們要提供確認廠商來源合法的證明給我,畢竟你們是業者,不是一般的消費者,所以我要先了解這個部分有辦法提供嗎?還是? 0時07分07秒 A04:這部分要問我先生,因為當初那些資料...他也是看我的... 0時07分12秒 檢察官:所以你也不清楚?(A04:對)可否提出本件係前案搜索未經扣押之產品相關證據?(偵一卷第30頁) 0時07分38秒 檢察官:你的意思就是說這個是搜索沒有扣到的?還是前案搜索完你們又有進? 0時07分47秒 A04:我們沒有再進了。 0時07分49秒 檢察官:沒有進有一種是根據先前警詢筆錄講的是,接單然後請廠商直接出貨。 0時07分55秒 A04:對,就是這個樣子。 0時07分58秒 檢察官:那就不是你的庫存了啊。 0時08分00秒 A04:對,不是我的庫存。是廠商那邊的。 0時08分03秒 檢察官:對,我的意思是說,妳廠商那你們還是要負責任啊,對不對?(A04:是)因為妳合作的廠商(A04:是),妳要確認他出貨沒問題才跟他們合作,而不是丟給廠商。那妳剛剛講現有庫存,我一直以為是前案搜索有一批被認定沒有違反違反商標法,那那些你們也認為「這個既然沒有被扣就是可以賣」,那是不一樣,所以我要先確認,根據之前警詢筆錄,你先生講的「是他聯絡廠商出貨的」,所以我要跟妳做確認究竟是怎樣?是你們自己手邊有搜索剩的,妳們認為沒問題把它賣掉,還是妳講的,妳疏失沒有下架那個來源,那妳先生又根據妳留的資料請廠商出貨,是這樣? 0時09分03秒 A04:是沒..對 0時09分05秒 檢察官:那如果是這樣,可能妳們要提出更具體的,為何會相信這個廠商沒有問題的資料給我們,否則檢察官,我們在認定上,賣家妳有查證的義務,縱使妳是單純做妳講的,就是妳只是接個單,那轉手請廠商出貨,那那個廠商的來源妳們也有查證、認定他們合法的義務,那這個部分可能要請你們提相關的資料,這樣了解齁? 0時09分45秒 A04:了解。 0時09分47秒 檢察官:好,那這個部分妳回去再跟妳先生了解看看,那下次我們會再請你們來提出。 0時09分55秒 A04:所以我還要再來嗎? 0時09分58秒 檢察官:對,因為妳們兩個講的不清楚,妳如果認為妳已經講清楚了,那妳跟妳先生說下次來要講清楚,因為他如果說妳完全不知情,(A04:是)我們會來認定,那我要先了解,因為妳講說妳先生他說,他也不知道有什麼問題,就是妳在懷孕期間他就幫妳做一些事。 0時10分24秒 A04:清庫存。 0時10分26秒 檢察官:那這部分畢竟妳講的嘛,網頁是妳在管理,那妳沒下架,妳總是要說明為什麼,究竟是故意還是疏失?那怎麼會這麼巧,妳沒有下架的部分,妳先生又很輕易的可以跟廠商聯繫上,請廠商出貨? 0時10分47秒 A04:他也是找很久。因為當初他們那個在做筆錄的時候也有跟他說,他其實也不是馬上就可以找得到,因為我那本... 0時10分55秒 檢察官:對,所以警察會一起移送的理由,就是說你們雙方可能都知情,那妳要說妳完全不知情要看妳先生怎麼講,所以我沒有辦法跟妳說可以不用來,但是妳自己評估,妳若認為妳這樣子妳不方便,要請妳先生來講清楚,我尊重妳,但如果我們認為有必要還是會依法作傳訊,這樣清楚齁? 0時11分24秒 A04:好 0時12分05秒 檢察官:你們有沒有考慮跟這兩家和解? 0時12分08秒 A04:因為之前就是跟他們和解,然後我覺得他們開的那個...(檢察官:你們沒辦法接受)因為這次如果警察真的來我們家搜索,是完全沒有貨的,但是他們選擇沒有來搜,是...我們是有問他,他是說... 0時12分27秒 檢察官:就我們的理解,這有點類似化整為零啊,就是我這樣被搜到,我知道家裡不能放一些仿冒的,我現在只是幫你介紹,請廠商出,那有事就推給廠商,我們的理解是這樣。那你要請廠商出貨,我認為你們身為賣家,你在上架的時候你就要確認你的來源沒有問題,那你如果能夠提出賣家讓你們相信的...任何有利證據,我會作為參考,那如果我們還會OO(聽不清楚)我們當然會合理懷疑你們現在只是手法比較精進,就是我手邊不要留一些立刻被抓到的仿冒品就好,但是你要買我可以介紹賣家給你,就是你們的廠商,然後你們就說我只是接個單而已,接單還是要有查證義務,畢竟你自己講的,你上架那個東西,你自己也說那時候是疏漏,那是不是疏漏我會做認定。 0時13分33秒 A04:好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