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QUOC HUY(中文姓名:黎國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202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QUOC HUY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觀察勒戒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堪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屬實。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