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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于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于傑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于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0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住處3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5日上午9時25分許,為警持拘票及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拘提及搜索,復徵得被告同意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悉上情。為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係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要無「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優先於「觀察、勒戒」之強制規定。觀察勒戒處分係一種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為斷絕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並屬強制規定,而該觀察勒戒之程式,僅於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或犯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等情,可排除適用外,其餘就初犯(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之行為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凡經檢察官聲請且符合法定要件者,法院僅得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重大明顯瑕疵,或其裁量權已萎縮至無聲請觀察、勒戒之餘地,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並據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利。

三、經查:㈠次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濃度達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時,則判定為陽性。而判定陰性者,則表示尿液中藥物濃度低於閾值或未檢出,不完全表示未曾服用該藥物。又同準則第20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查被告林于傑於114年10月15日下午1時51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記載為陰性反應,且檢出濃度各為386ng/mL、128ng/mL等情,有卷附該中心114年11月5日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114B378)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可參。然依前揭檢驗報告乃記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最低可定量濃度分別為20、80ng/mL,是依揭說明,被告本次犯行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即已高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復據被告於警、偵時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不諱,足認被告於上述所載時地,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

㈡另聲請人審酌被告雖於115年4月24日、5月28日偵訊時表示有

戒癮治療之意願,惟均未於指定之期間內赴院接受評估,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5年5月21日嘉南成癮字第1150003723號函、115年6月17日嘉南成癮字第1150004932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難認被告有自制力及意願戒絕毒癮;且被告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現由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666號審理中,並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無從至醫院為戒癮治療,認不宜予以被告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故向本院聲請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且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自應依前揭規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