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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職參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信選任辯護人 吳秉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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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濬詠律師林修弘律師第 三 人 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列第三人共同代表人 陳鳳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7457號、第21785號、第26421號、第30667號、第35599號、113年度偵字第7197號、第7198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文信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457號、第21785號、第26421號、第30667號、第35599號、113年度偵字第7197號、第7198號提起公訴,並經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829號)在案,茲因檢察官於審理中聲請對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詳附件一),是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法對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並為兼顧該等公司參與訴訟程序權益之保障,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該等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前已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且將於附件二所示期日續行審理程序,並將就此部分沒收事項另訂準備程序,參與人得依庭期到庭或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規定;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