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邦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邦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邦廷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11月6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