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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史秉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除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字第35號、113年度執保助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史秉翰所處保護管束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1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核全卷,受刑人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年以上,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亦無再犯其他刑事案件,並完成緩刑負擔(160小時義務勞務),是檢察官綜合各節,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後,因認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