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 刑 人 李昭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昭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昭瑩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迄今。
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