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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品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品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品淇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