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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龍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龍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龍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188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