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慶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慶雄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2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