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鳳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鳳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鳳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刑期變更為1年5月,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後維持假釋(縮刑期滿日期變更為115年6月1日),有本院115年度聲保字第88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1207
0、1150021207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