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志陽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志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志陽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1871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