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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英豪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英豪前犯竊盜案件,經法院(本院114年聲字第819號、114年簡字第2346號)定應執行刑1年、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083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