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 刑 人 王宗斌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