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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 刑 人 蘇俊頴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俊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