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本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本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本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39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9月8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