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 刑 人 黃誠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誠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誠志因竊盜、毒品、洗錢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誠志明因竊盜、毒品、洗錢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1401913251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8月8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