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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名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名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名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80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8月27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並經本院審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