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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寶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寶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於民國112年2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