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建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保字第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4852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由該院以115年度聲保字第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確定,有各該裁定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然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3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48521號函認定本案係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核予維持假釋,並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佐,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