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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明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明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勲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6年5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