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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 刑 人 黃銘毅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毅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