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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VAN TIEN(阮文進;越南國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TI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TIEN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NGUYEN VAN TIEN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59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7年1月1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