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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徐榮汶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榮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榮汶對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書狀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昱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