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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更一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人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法案件(本院113年易字第11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劉人傑等人的訊問內容及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7號所有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7號所有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3日送達住所,此有上開裁定暨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迄今仍未收聲請人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以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未依法律上之程式,且經命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而應裁定駁回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