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5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楊陳鳳珠代 理 人 曾柏暠律師被 告 陳昆正
陳亮廷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115年度聲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楊陳鳳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抗告,然依上述規定,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其抗告自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昱成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