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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林樹儀即 被 告上列被告林樹儀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今被告具狀表示:「雖回國後居無定所,但通訊地址位於新竹市○○路000號,此地址被告可正常收信及聯絡到被告,且被告已於台南市永康區找到穩定工作,公司會協助提供穩定住所,並無再犯之可能,已無逃亡動機」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茲依被告提供之地址透過GOOGLE地圖查找,發現該址為火鍋店,並透過電話與該火鍋店聯絡,該火鍋店老闆娘表示,沒有要幫被告收法院訴訟文書,請法院不要將訴訟文書寄送該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是以,被告陳報地址的店主並無意幫被告收受訴訟文書,被告居無定所且無人可以為其收受訴訟文書,因上開羈押原因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