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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蔡政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5年執字第716號、106年執更字第23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政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6年執更字第2338號)及11萬元(105年執字第716號之2)。此2案雖註明各案接續執行。然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明定罰金刑部分,行刑權時效為7年。同法第85條第1項第3款雖規定,受刑人依法令受拘束自由者,行刑權時效停止;但同條第2項另有規定,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4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3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又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受刑人自104年3月30日執行刑罰迄今已逾11年,檢察官開立之指揮書雖備註各案接續執行,然罰金刑已過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罰金刑7年時效而消滅,爰就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次按行刑權時效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行刑權時效之進行,係以刑罰權不執行為前提,故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刑法第84條第2項及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對同一受刑人之各罪刑,如在刑法第84條所定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簽發二以上之執行指揮書,並註明各罪接續執行者,此係檢察官執行刑罰之裁量處分,尚難謂檢察官對於受刑人之各罪刑未執行刑罰。是行刑權時效之進行,係以刑罰權不行使為前提,在刑罰執行中,即不發生行刑權因時效消滅之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年度台抗字第47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科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確定,嗣罰金刑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7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該裁定於106年10月23日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執更字第2338號指揮執行;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1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於104年12月14日確定,罰金刑部分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執字第716號指揮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提出之前揭案件之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附卷可考(見本院聲字卷第9、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二)按執行檢察官就罰金刑與其他主刑之執行順序本具裁量權,且罰金刑與其他主刑之執行,並無定其次序,則檢察官就罰金刑與其他主刑究應如何先、後或併合執行,得任其決之,且檢察官對同一受刑人之各罪刑,如在刑法第84條所定期間內先後簽發二以上執行指揮書,並註明各案銜接繼續執行者,雖其簽發執行指揮書日期不同,但既已行使行刑權,自不生時效消滅與否問題。受刑人已於104年3月31日入監執行,而前揭案件所應執行之罰金刑,則因受刑人尚須執行其他主刑,而經執行檢察官於107年1月24日、23日核發106年執更壬字第2338號、105年執壬字第716號之2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並於其上載明刑期起算日為121年11月30日及122年6月18日,執行期滿日為122年6月17日及122年10月5日,且於備註欄分別載明接續106年執更字第1556號、106年執更字第2338號指揮書後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在卷可考,顯見執行檢察官於法定期間內,已依本案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是受刑人先執行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罰金刑易服勞役,且持續在監執行中,俱屬本案之執行,自無行刑權時效消滅,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受刑人前揭聲明異議所為主張,容有誤會,自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認為罰金罰部分尚未行使刑罰權而逾行刑權時效,容有誤會,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