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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36號聲 請 人 莊文庭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2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文庭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115年9月1日接近凌晨開庭時法官有告知是否有錢可交保等語,因當天實屬不易湊齊保釋金,被告始被收押,如今被告有湊齊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請法官准予被告交保並限制住居、或到警局報到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程序尚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被告莊文庭因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9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四、本院參酌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本案業於115年9月16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故認得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後,裁定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