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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芮薆受 刑 人 林文吉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114年度執字第10958號、第10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芮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含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林芮薆因被告林文吉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文吉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具保人林芮薆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0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林文吉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林文吉之住所傳喚、拘提,被告林文吉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證;參以聲請人另行通知具保人林芮薆帶同被告林文吉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復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被告林文吉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