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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馬伯儒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刑全字第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所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相對人即債權人馬伯儒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柔給付新臺幣(下同)271,388元及利息,並聲請本院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於271,388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以115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於271,388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情,有本院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115年度刑全字第4號卷宗可資查考。

㈡茲因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給付賠償之上開刑事附帶民事事件仍

待審理,聲請人迄今亦未曾提出或給付任何賠償金額,無從認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或變更假扣押之範圍,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