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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昭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昭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昭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之前,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各次犯行時間間隔,並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併參本院函詢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表示意見,然迄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3月外,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惟因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非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且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

主文欄,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署押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967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478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02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305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30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6日 114年8月29日 114年1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02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305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30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6日 114年11月4日 115年1月6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61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876號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34號

4 5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4年7月14日 114年6月29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151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648號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114年度交簡字第3376號 114年度簡字第4928號 114年11月28日 114年12月11日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114年度交簡字第3376號 114年度簡字第4928號 115年1月31日 115年2月10日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55號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46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