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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 黃進成受 刑 人 黃昭霖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5月11日南檢和己115執聲他470字第115903611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聲明異議,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方得為之;倘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無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又所謂法定代理人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如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黃進成為受刑人黃昭霖之父親,然受刑人黃昭霖係民國78年出生,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且查無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情形,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縱為受刑人之父,既非法定代理人,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