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天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天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14/03/21 臺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628號 114/09/03 同左 114/10/15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11256號 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4/05/17 臺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628號 114/09/03 同左 114/10/15 3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5月 114/05/18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702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886號 114/10/16 同左 114/11/25 臺南地檢115年執字第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