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馬靖茹受 刑 人 馬湧竣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靖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馬靖茹因受刑人馬湧竣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馬湧竣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五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傳、拘執行未到,復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警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含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