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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敏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敏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受刑人陳敏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敏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及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