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明異議人 洪舜偉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檢察官113年度執保監字第20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洪舜偉因已知曉自己做錯事的緣由,已痛定思痛,且有深深的悔悟之心,另平時都配合醫院的專業團隊來進行治療,檢察官並未更新我的最新治療狀態,嘉南療養院的專業團隊及奇美、成大醫院也認為可以轉換至門診監護或康復之家,懇請重新評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聲請意旨固主張是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南檢和丑113年度執保監字第20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惟本件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3年度執保監字第20號之執行指揮書,有該指揮書存卷可憑,聲明異議人顯係誤繕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合先敘明。又聲明異議人主張「嘉南療養院的專業團隊及奇美、成大醫院也認為可以轉換至門診監護或康復之家」,請重新評估云云,聲明異議人應非是針對檢察官執行確定裁定之指揮有何不當而提出聲明異議。蓋聲明異議人係因傷害罪經本院判處無罪,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此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可參。再該六個月之監護處分屆滿前,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延長監護,經本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裁定延長監護六月,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保抗字第293號駁回抗告確定。嗣檢察官再第2次聲請延長監護,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244號裁定自115年2月11日起延長監護處分六月,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5年度保抗字第11號駁回抗告確定。則聲明異議人顯係對此聲請延長監護處分之結果不服而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故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示,聲明異議人既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