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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凃銘晉具 保 人 楊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7971號、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01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誤寫內容」欄部分,應更正如該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欄位 原誤寫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凃銘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楊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