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莊勝峯即 受刑 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勝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莊勝峯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0,000元,由受刑人自任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