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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暐傑上列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暐傑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孫暐傑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案已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宣判,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又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情節及家庭狀況等節,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