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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義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義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義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7所示之各罪,均為竊盜之犯罪,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另審酌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則分別為施用毒品罪、傷害罪,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均與附表編號1至2、4至5、7所示各罪不同,則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本不應過度稀釋附表編號3、6所示之宣告刑,否則即與附表編號1至2、4至5、7之宣告刑所定應執行刑無從區別,並考量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黃義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9月3日 114年9月4日 114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9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9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0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2520號 114年度易字第2520號 115年度簡字第273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30日 115年1月30日 115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5年3月17日 115年3月17日 115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6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5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172號附表:受刑人黃義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10日 115年1月21日 115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6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544號 115年度易字第405號 115年度易字第405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13日 115年2月26日 115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5年3月17日 115年4月8日 115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5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2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5至6)附表:受刑人黃義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4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易字第781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5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911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