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良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良品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良品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詐欺之犯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12月19日至同年月25日,可認侵害法益之型態相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另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行,面交取款金額共計逾新臺幣1,577萬元,被害人數達10人,對社會及個人法益造成相當嚴重之損害,其為擔任詐欺集團下層之車手角色,尚非屬詐欺集團之核心及重要之主謀或上層之角色地位,犯罪不法所得非鉅,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范良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5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56號附表:受刑人范良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8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8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7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137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6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1日 114年1月10日 114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4年2月26日 114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58號附表:受刑人范良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3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108號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285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114年度訴字第19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6月20日 114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8月2日 114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731號附表:受刑人范良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訴字第1502號 判決日期 115年6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5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04號